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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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特種程序) 因聲請而開始之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均應迅速辦理。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自助行為處理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擔保金之提存事件,尤應列為最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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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第213條的特種程序。特種程序包括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這些程序應迅速辦理。尤其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自助行為處理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擔保金之提存事件,應優先處理。例如,在某個案件中,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法院應迅速處理此事,並將擔保金提存以確保其執行效力。
- 督促程序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自助行為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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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