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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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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特種程序) 因聲請而開始之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均應迅速辦理。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自助行為處理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擔保金提存事件,尤應列為最速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第213條的特種程序。特種程序包括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這些程序應迅速辦理。尤其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自助行為處理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擔保金之提存事件,應優先處理。例如,在某個案件中,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法院應迅速處理此事,並將擔保金提存以確保其執行效力。

  • 督促程序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自助行為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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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3 條規定:「二一三、(特種程序) 因聲請而開始之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均應迅速辦理。 聲請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