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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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 (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當事人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而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條之規定,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縱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數額,亦同。(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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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2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或抗告。即使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若其中一方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使其訴的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項之範圍,但雙方同意適用小額程序的情況下,仍然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三十)。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條文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條文
- 合意名詞
- 上訴利益名詞
- 第四百六十六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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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