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一二 (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當事人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而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條之規定,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縱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數額,亦同。(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三十)
二一二 (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當事人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而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條之規定,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縱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數額,亦同。(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