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一一 (第二審小額程序) 小額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按第一審之訴訟資料,審核其訴訟程序及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 當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提出或已提出而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訴訟資料,不得再行提出。但第一審法院因違背法令致當事人未能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當事人於上訴程序仍得提出,且第二審法院就此仍應調查證據。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行言詞辯論。 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如認上訴有理由,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六規定外,應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不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六、四三六之二八、四三六之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