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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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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 (第二審小額程序) 小額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按第一審之訴訟資料,審其訴訟程序及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 當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提出或已提出而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訴訟資料,不得再行提出。但第一審法院因違背法令致當事人未能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當事人於上訴程序仍得提出,且第二審法院就此仍應調查證據。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行言詞辯論。 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如認上訴有理由,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六規定外,應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不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六、四三六之二八、四三六之二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211條所提到的是關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的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小額事件的第二審法院應該根據第一審的訴訟資料來審核,判決內容和程序是否違背法令。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當事人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結束前沒有提出或者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二項的規定拒絕提出的訴訟資料,在上訴程序中不能再提出。但是如果第一審法院由於違背法令而使當事人未能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仍然可以在上訴程序中提出,且第二審法院仍應該調查證據。 根據第三項規定,在小額程序的第二審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仍應該進行言詞辯論。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6規定外,應該取消原判決並自行作出新的判決,而不能將該案件發回原法院。 總結來說,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在小額程序的第二審應該注意根據第一審的訴訟資料審核判決內容和程序是否違背法令。在上訴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在第一審未能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可以在第二審提出,且第二審法院應該調查相關證據。在第二審中應進行言詞辯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應該取消原判決並自行作出新的判決,不得將案件發回原法院。此外,根據個別條款的規定,還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這些解釋是基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6、28和29規定的內容。

  • 名詞
  • 法令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上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六條文
  • 自為判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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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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