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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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上訴理由) 為便利第二審法院能迅速審理小額事件之上訴事件,上訴人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事項之一: (一)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二)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當事人對於僅記載主文而未記載理由要旨之判決提起上訴者,仍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但第二審法院宜從寬認定其記載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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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0條的規定,上訴人在提起上訴時應在上訴狀中記載上訴理由及添附必要的證據。上訴理由可以表明以下事項之一:一、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包括揭示違背法令的條項、相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的習慣或法理等。二、根據訴訟資料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如果提起上訴的判決僅記載主文而未記載理由要旨,當事人仍應在上訴狀中記載上訴理由,但第二審法院宜從寬認定其記載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5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 上訴理由名詞
- 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令名詞
- 判例名詞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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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