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一○ (上訴理由) 為便利第二審法院能迅速審理小額事件之上訴事件,上訴人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事項之一: (一)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二)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當事人對於僅記載主文而未記載理由要旨之判決提起上訴者,仍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但第二審法院宜從寬認定其記載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