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九 (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為促使小額事件被告自動履行債務,法院於被告陳明有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需要時,宜斟酌被告之境況及原告之利益,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法院為前項分期給付之判決時,得諭知被告遲誤一次未履行者,其後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原告於被告逾期未履行其原應給付之金額時,得逕依法院判決就被告應加給之金額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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