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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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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為促使小額事件被告自動履行債務,法院於被告陳明有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需要時,宜斟酌被告之境況及原告之利益,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法院為前項分期給付之判決時,得諭知被告遲誤一次未履行者,其後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原告於被告逾期未履行其原應給付之金額時,得逕依法院判決就被告應加給之金額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法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事項第209條規定了關於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的判決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被告需要進行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時,應考慮被告的境況及原告的利益,根據被告的意願作出相應的判決。當法院作出分期給付的判決時,如果被告一次未履行,後續期間也視為已到期。原告在被告逾期未履行應給付的金額時,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取得另外的執行名義。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209條 -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2條

  • 分期給付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陳明名詞
  • 諭知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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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9 條規定:「二○九 (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為促使小額事件被告自動履行債務,法院於被告陳明有分期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