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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9 條

二○九 (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為促使小額事件被告自動履行債務,法院於被告陳明有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需要時,宜斟酌被告之境況及原告之利益,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法院為前項分期給付之判決時,得諭知被告遲誤一次未履行者,其後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原告於被告逾期未履行其原應給付之金額時,得逕依法院判決就被告應加給之金額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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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法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事項第209條規定了關於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的判決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被告需要進行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時,應考慮被告的境況及原告的利益,根據被告的意願作出相應的判決。當法院作出分期給付的判決時,如果被告一次未履行,後續期間也視為已到期。原告在被告逾期未履行應給付的金額時,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取得另外的執行名義。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209條 -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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