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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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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訴訟費用之裁判) 法院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除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外,並應預估判決後須支出之訴訟費用一併計算,以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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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法院在進行訴訟費用的裁判時,除了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外,還應該預估在判決後可能需要支付的訴訟費用,以確定其費用額。這意味著法院在裁定訴訟費用時,不僅考慮已經發生的費用,還需要預估可能發生的費用。 例如,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提出了一項訴訟費用計算書,指出已經支付的費用為1000元,並且根據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估計還需要支付的費用為2000元。法院在裁定訴訟費用時,會綜合考慮這兩個數字,並確定最終的費用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能夠更全面地評估訴訟費用,避免在判決後再次計算費用,也是為了確保訴訟費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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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8 條規定:「二○八 (訴訟費用之裁判) 法院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除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