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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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判決書程式) 小額事件,法院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或當事人間就本案無爭執事項者,法院製作判決書時,得僅記載主文。 當事人間就本案有爭執事項者,宜於判決書加記理由要領,以利當事人提起上訴及第二審法院迅速審理。(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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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對於小額訴訟案件,如果法院依照一造辯論而作出判決,或者當事人之間就本案不存在爭執事項,那麼法院在製作判決書時可以僅記載主文。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就本案有爭執事項,那麼判決書應該加記理由要領,以便當事人提起上訴以及第二審法院能夠快速審理。這個規定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中找到相關的依據。 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在小額訴訟中,當事人對於訴訟中的某些事實或法律適用有爭議,法院在製作判決書時應該在主文之外,加上一些說明來解釋法院做出判決的理由。這樣做可以讓當事人更清楚地了解法院判決的依據,以便他們可以根據這些理由來提起上訴或爭議。
- 一造辯論名詞
- 本案名詞
- 主文名詞
- 上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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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