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七 (判決書程式) 小額事件,法院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或當事人間就本案無爭執事項者,法院製作判決書時,得僅記載主文。 當事人間就本案有爭執事項者,宜於判決書加記理由要領,以利當事人提起上訴及第二審法院迅速審理。(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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