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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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一部請求) 當事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規定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或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又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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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規定,如果當事人違反該規定,即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或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又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所謂一部請求指的是當事人對於起訴主文所未涉及的請求,例如被告對於主文要求付款額外請求利息。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對該請求予以駁回,因為當事人在一個訴訟案件中應當在起訴時將所有的請求一併提出,而不是在訴訟過程中分開提出。具體可以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八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判例解釋》。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條文
- 陳明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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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