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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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調查證據) 小額事件之審理,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善用經驗法則及全辯論意旨為事實認定,避免為不必要之鑑定及證據調查,以免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不相當。(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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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6之十四條規定,在辦理小額訴訟事件時,法院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調查證據的職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確定事實真相。這意味著法院有責任主導並進行必要的證據調查。 2. 善用經驗法則及全辯論意旨:法院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應善用經驗法則及考慮全辯論意旨,以確定事實的真相。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前,應評估所有證據並綜合辯論雙方的主張。 3. 避免不必要的鑑定及證據調查:法院應避免因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不相稱而進行不必要的鑑定或證據調查。 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小額訴訟能夠簡捷高效地進行,並在事實認定上能夠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十四條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鑑定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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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