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五 (調查證據) 小額事件之審理,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善用經驗法則及全辯論意旨為事實認定,避免為不必要之鑑定及證據調查,以免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不相當。(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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