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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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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命即為辯論一造辯論) 小額事件,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小額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或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調解不成立,法院依小額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或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依小額程序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均應由原承辦法官為之。 前項辯論,須在法庭行之。(民事訴訟法四一九條、四三六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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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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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論名詞
  • 一造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起訴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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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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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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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4 條規定:「二○四 (命即為辯論與一造辯論) 小額事件,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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