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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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命即為辯論與一造辯論) 小額事件,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小額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或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調解不成立,法院依小額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或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依小額程序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均應由原承辦法官為之。 前項辯論,須在法庭行之。(民事訴訟法四一九條、四三六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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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論名詞
- 一造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起訴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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