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3 條
二○三 (夜間或休息日開庭) 小額事件之當事人聲請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者,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宜斟酌兩造當事人之利益及實際情況,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而指定適當之開庭時間。(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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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一條,當小額事件的當事人申請在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時,法院應斟酌兩造的利益和實際情況,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來指定適當的開庭時間。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該考慮當事人的需求,並儘量安排在他們方便的時間進行審判。這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維護訴訟的公正性。 例如,假設一個小額爭議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希望在週末或晚上開庭。根據這項法規,法院應當考慮這些當事人的意願,儘量選擇一個合適的開庭時間,使兩方都能方便出庭。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案件審理的公平性並增加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接受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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