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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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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表格化訴狀) 法院應置表格化訴狀之例稿,供小額債權人起訴使用。 法院應積極行使闡明權,使原告得以補正其起訴程式之欠缺。(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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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第202條規定法院應提供表格化訴狀之例稿,以便小額債權人起訴時使用。同時,法院應積極行使闡明權,幫助原告修正起訴中的程序不足之處。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完整性。(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36之十條)

  • 債權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闡明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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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2 條規定:「二○二 (表格化訴狀) 法院應置表格化訴狀之例稿,供小額債權人起訴使用。 法院應積極行使闡明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