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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1 條

二○一 (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條款之排除適用)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雖為法人或商人,其契約所載之債務履行地條款或合意管轄條款以附合契約條款約定者或法人或商人非因其商務關係而訂約者,仍有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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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小額事件中,即使一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商人,但如果契約中的債務履行地條款或合意管轄條款不是根據商業關係而訂立的,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6之九條的說明。 舉個相關的例子,假設有一個小額事件涉及一個法人和一個個人,他們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地。根據這個法條,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或根據法院的管轄權去訴訟。這表示法人也無法排除這樣的適用性,並且仍然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訴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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