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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小額事件) 小額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屬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未經聲請調解逕行起訴者,應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而先踐行調解程序。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不適用小額程序。 小額事件法院認為其案情繁雜或有其他情事認為不適於行小額程序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其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且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並經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法院不得再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四三六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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