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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2 條

一九九之二、(附帶民事訴訟之補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或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後,民事庭認其不合於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而起訴程式之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為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刑事訴訟法四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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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法規指的是在辦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要注意的事項,具體為一九九之二、(附帶民事訴訟之補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或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裁定移送給民事庭後,民事庭如果認為起訴程序有欠缺,但這些欠缺可以被補正的話,就應該在一定期限內命令補正,而不是直接以裁定駁回的方式處理。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但是在進行補正之前,法院仍需要判斷起訴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要件。作為參考,最高法院曾有一個相關的裁判案例,最高法院允許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補正,而不是直接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使用最新的參考資料,請見: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LERNO=131#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LERNO=199-2#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LERNO=CCA2000400010001# 請注意,以上的解釋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仍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案例加以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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