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九之二、(附帶民事訴訟之補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或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後,民事庭認其不合於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而起訴程式之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為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刑事訴訟法四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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