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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1 條

一九九之一、(於刑事通常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屬民事簡易事件者,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應分別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民事庭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應由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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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9-1條,當原告在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屬於民事簡易事件時,該案件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的規定轉送給相應的民事庭審理。具體而言,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進行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民事庭則進行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款的規定將案件轉送給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審理,則應由簡易庭進行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最新版本。 舉例:若一個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案件,但原告在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屬於民事簡易事件,根據該法規,該案件應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進行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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