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九之一、(於刑事通常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屬民事簡易事件者,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應分別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民事庭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應由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民事訴訟法四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