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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九、(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應視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或第二審提起,定其應由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或由民事庭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適用通常程序,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者,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所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刑事訴訟法五○四、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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