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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 條

一九九、(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應視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或第二審提起,定其應由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或由民事庭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適用通常程序,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者,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所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刑事訴訟法五○四、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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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應行注意事項第199條解釋如下:當原告在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民事庭或簡易庭來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提起,則應由簡易庭來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如果移送至民事庭審理,則應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 此外,如果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管轄的地方法院民事庭,則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款的情形。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四條、第五百五條 - 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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