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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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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 (閱覽卷宗)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外,書記官應准如所請,迅將卷宗交給抄閱、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為上述之請求,經法院裁定許可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二四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書記官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書記官應當如實地配合當事人的請求,將卷宗交給他們抄閱、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如果經過法院的裁定許可,也可以享有和當事人一樣的權利。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書記官提出閱覽卷宗的請求,並且法院書記官應當按照請求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閱覽權,讓他們有機會了解案件的情況,為自己辯護做準備。 範例: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希望能夠閱覽被告提交的證據,以便理解被告的主張並作出反駁。原告向法院書記官提出了閱覽的請求,法院書記官應當把被告提交的證據文件交給原告進行閱覽。這樣,原告就有了充分的機會了解案件的相關內容,以便在審判中有力地辯護自己。 了解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相關函釋 1

  • 節本名詞
  •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條文
  • 書記官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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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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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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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 條規定:「一四五 (閱覽卷宗)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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