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五 (閱覽卷宗)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外,書記官應准如所請,迅將卷宗交給抄閱、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為上述之請求,經法院裁定許可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二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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