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四 (卷宗編存) 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 卷面及文書用紙,務須使其整齊劃一、不得參差;其卷宗內容,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及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之雜卷不須載明目錄,其他均應載明目錄。 案件辦理完畢者,應迅速歸檔,妥為保存。(民事訴訟法二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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