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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四 (卷宗編存) 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 卷面及文書用紙,務須使其整齊劃一、不得參差;其卷宗內容,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及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之雜卷不須載明目錄,其他均應載明目錄。 案件辦理完畢者,應迅速歸檔,妥為保存。(民事訴訟法二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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