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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4 條

一四四 (卷宗編存) 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 卷面及文書用紙,務須使其整齊劃一、不得參差;其卷宗內容,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及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之雜卷不須載明目錄,其他均應載明目錄。 案件辦理完畢者,應迅速歸檔,妥為保存。(民事訴訟法二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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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條提到了以下幾點內容。 首先,該條第一項指出,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應編卷宗。根據第二點至第四點的規定,書記官應按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的次序來編定卷宗成冊。 第二項提到卷面及文書用紙應整齊劃一,不得參差。這意味著在編制卷宗時,需要注意文書的整齊和一致性。 第三項明確指出,除了上訴、抗告的保全程序和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其他雜卷不需要在卷宗中載明目錄。然而,其他文書需要載明目錄,這表明需要對卷宗中的文書進行清晰的編目。 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案件辦理完畢後,應迅速歸檔並妥善保存。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條進行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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