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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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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 (卷宗編存) 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 卷面及文書用紙,務須使其整齊劃一、不得參差;其卷宗內容,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及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之雜卷不須載明目錄,其他均應載明目錄。 案件辦理完畢者,應迅速歸檔,妥為保存。(民事訴訟法二四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條提到了以下幾點內容。 首先,該條第一項指出,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應編卷宗。根據第二點至第四點的規定,書記官應按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的次序來編定卷宗成冊。 第二項提到卷面及文書用紙應整齊劃一,不得參差。這意味著在編制卷宗時,需要注意文書的整齊和一致性。 第三項明確指出,除了上訴、抗告的保全程序和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其他雜卷不需要在卷宗中載明目錄。然而,其他文書需要載明目錄,這表明需要對卷宗中的文書進行清晰的編目。 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案件辦理完畢後,應迅速歸檔並妥善保存。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條進行的釋義。

  • 書記官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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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4 條規定:「一四四 (卷宗編存) 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