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3 條
一四三、(公示送達) 初次公示送達,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情形外,須依當事人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始得為之。 公示送達之事由,聲請人應負舉證之責,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聲請公示送達之理由者,法院認為該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及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確為聲請人所不知且無法探知者,始得准許。 原告或上訴人聲請對於被告或被上訴人就訴狀或上訴狀為公示送達而不為前項證明時,法院除駁回其聲請外,並應酌定期間命原告或上訴人補陳被告或被上訴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其不於期間內補陳者,應認為違背起訴或上訴之程式,以裁定駁回其訴或上訴。 起訴狀或上訴狀不能送達,而原告或上訴人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法院得同時命其補陳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其不補陳應為送達之處所,亦不聲請公示送達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法院應命將應送達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一四九、二四九、四四四、一五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3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初次公示送達須經法院裁定准許:當事人在初次公示送達時,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否則必須根據當事人的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才可以進行公示送達。 2. 公示送達之事由需由聲請人負舉證之責任:如果聲請人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公示送達的理由,法院會審查其證據,判斷聲請人所聲稱的被告的住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為聲請人不知且無法探知的,才可以准許公示送達。 3. 原告或上訴人未提供證明時的處理方式:如果原告或上訴人未提供證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的證據時,法院除了駁回其聲請外,還會依據情況給予一定的期限讓原告或上訴人補陳被告或被上訴人的住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如果在期限內未補陳,法院則認定違背起訴或上訴的程序,並裁定駁回訴或上訴。 4. 未聲請公示送達時的處理方式:如果起訴狀或上訴狀無法送達,而原告或上訴人未聲請公示送達的話,法院有權命其補陳被告或被上訴人的應為送達之處所,或直接命為公示送達。 此外,根據法院覺得有必要的情況,法院在公示送達時應命將應送達之文件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並且在必要時可以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上。(民事訴訟法149、249、444、151)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