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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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之一、(道路交通事故之請求)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之訴訟,係指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乃道路交通事故之被害人或其繼受人,向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及第三人就此行使代位權或求償權,向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給付之事件。 (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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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提供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9-1條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訴訟。根據該條款的解釋,這種訴訟涉及被害人或其繼受人向加害人或法律上有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損害賠償的事件,以及第三人代替被害人向加害人或法律上有賠償責任的人請求給付的事件。 該條款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制定的,該條款規定了辦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注意事項。根據這項法規,民事訴訟時需要注意各方當事人的權益,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裁決。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最新修定版) -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相關法律資料庫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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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