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九之一、(道路交通事故之請求)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之訴訟,係指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乃道路交通事故之被害人或其繼受人,向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及第三人就此行使代位權或求償權,向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給付之事件。 (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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