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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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 (其他定期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之其他定期給付,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一定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不以一年或不及一年者為限。但一債權分數期給付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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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9條的解釋,其他定期給付是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每一定期間發生的債權,並不局限於一年或不到一年的期間。但是,如果債權是分期給付的方式,則不屬於其他定期給付的範疇。 舉例來說,如果A和B簽訂了一份合約,規定每三個月,A應支付給B一筆金錢作為租金,那麼這個債權就屬於其他定期給付。但如果A和B簽訂了一份合約,規定A應在每月20日支付給B一筆金錢,那麼這個債權就不屬於其他定期給付,因為它是每個月都發生的。 參考資料: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84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條文
- 法律關係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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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