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壹 收受書狀 §1開新分頁貳 案件之初步調查 §6開新分頁參 指定期日及辯論前之準備 §36開新分頁肆 言詞辯論 §50開新分頁伍 筆錄記載 §66開新分頁陸 調查證據 §80開新分頁柒 裁判 §121開新分頁捌 送達 §137開新分頁玖 訴訟卷宗 §144開新分頁拾 調解程序 §147開新分頁拾壹 簡易訴訟程序 §164開新分頁拾貳 小額訴訟程序 §200開新分頁拾參 其他特種程序事件 §213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拾壹 簡易訴訟程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8 條一六八、(刪除)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我不知道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8 條的內容。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