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一 (曉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法院就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宜運用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對於當事人曉諭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決定是否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