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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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 (曉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法院就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宜運用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對於當事人曉諭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決定是否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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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之一是法院在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時,應曉諭當事人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決定是否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法院應根據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對當事人進行曉諭,使其了解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利益及可能的限制。 該條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當事人充分了解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後果,並能夠自主選擇是否同意適用該程序。這樣可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因為不清楚簡易訴訟程序的限制而造成損害。簡易訴訟程序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程序簡化了,但相應地也可能有一些權益和程序保障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的標的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的金額,且當事人希望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就應對當事人進行曉諭,讓他們明確了解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能對其權益造成的影響。如果當事人在了解後仍然同意適用該程序,法院則可以根據其選擇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讓他們能夠明確了解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自主做出選擇。法院在實施這項規定時,應該依法曉諭當事人,使其能夠充分衡量利益,以做出適當決定。
- 曉諭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訴訟指揮權名詞
- 闡明權名詞
- 合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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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