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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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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 (改分通常程序)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應斟酌該事件之訟爭對立性是否合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及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否會造成訴訟延滯等情形。但兩造當事人均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法院宜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准其所請。(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資料中的法律條文內容,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的事項第172條規定了當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的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應考慮該案件的訟爭對立性是否合適使用通常訴訟程序,以及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否會導致訴訟延遲等情況。然而,如果兩個當事人都要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願望,並允許他們的請求。根據資料內容,找不到與第172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 通常程序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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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2 條規定:「一七二 (改分通常程序)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