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2 條
快速跳轉
一七二 (改分通常程序)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應斟酌該事件之訟爭對立性是否合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及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否會造成訴訟延滯等情形。但兩造當事人均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法院宜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准其所請。(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資料中的法律條文內容,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的事項第172條規定了當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的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應考慮該案件的訟爭對立性是否合適使用通常訴訟程序,以及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否會導致訴訟延遲等情況。然而,如果兩個當事人都要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願望,並允許他們的請求。根據資料內容,找不到與第172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 通常程序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