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二 (改分通常程序)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應斟酌該事件之訟爭對立性是否合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及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否會造成訴訟延滯等情形。但兩造當事人均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法院宜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准其所請。(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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