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73

快速跳轉

一七三 (訴訟程序之改用)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將事件改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案號,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 法院認當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四八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民事訴訟事件辦理時,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這種改變程序的裁定,應該將案件重新分類為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本負責的法官繼續辦理。然而,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聲請不應該被准許,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裁定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所做出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無法提出上訴。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第四百八十三條條文
  • 不得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3 條規定:「一七三 (訴訟程序之改用)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