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3 條
快速跳轉
一七三 (訴訟程序之改用)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將事件改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案號,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 法院認當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四八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民事訴訟事件辦理時,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這種改變程序的裁定,應該將案件重新分類為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本負責的法官繼續辦理。然而,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聲請不應該被准許,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裁定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所做出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無法提出上訴。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第四百八十三條條文
- 不得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