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3 條
一七三 (訴訟程序之改用)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將事件改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案號,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 法院認當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四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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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民事訴訟事件辦理時,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這種改變程序的裁定,應該將案件重新分類為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本負責的法官繼續辦理。然而,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聲請不應該被准許,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裁定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所做出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無法提出上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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