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三 (訴訟程序之改用)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將事件改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案號,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 法院認當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四八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7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