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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4 條

一七四 (中間裁定) 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有爭執時,為訴訟程序之中間爭點,宜為中間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者,亦同。 以中間裁定應適用他種訴訟程序之事件,仍由原承辦法官辦理。(民事訴訟法四二七、四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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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第一項明確說明了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有爭執時,應為中間裁定,並參考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和第427條。而第二項提到,如果中間裁定應適用其他訴訟程序,則仍由原承辦法官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如果訴訟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事件不適用第427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範圍,除非當事人同意繼續使用簡易程序,否則法院應根據裁定改為使用通常的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這意味著在訴訟程序中,當遇到爭點時,法院應根據中間裁定的結果,判斷是否應改變訴訟程序,並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案件。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結論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4條中,提到的中間裁定主要是用來解決在訴訟程序中對於適用何種程序有爭執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爭執發生時,法院應針對爭點進行中間裁定,並根據裁定的結果是否應改變訴訟程序,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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