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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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 (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 依原告於起訴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難判斷其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四二八、一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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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5條的規定,當原告在起訴時對所請求的原因事實表明,而法院難以判斷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要求原告進一步說明或補充。這一條的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428條和第199條。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一個例子: 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當原告在起訴時所主張的事實不明確或不足以支持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時,法院可以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5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供進一步的說明或補充。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原告對於原因事實的聲明並不明確,因此法院有權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資料來明確事實並判斷法律關係的適用性。
- 起訴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闡明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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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