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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6 條

一七六 (言詞起訴) 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均得以言詞為之,法院應指定書記官於當事人以言詞起訴或於期日外聲明或陳述時,為之製作筆錄,並將筆錄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四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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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28條規定,簡易訴訟事件的起訴及其他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可以使用口頭的方式進行。法院應該指定書記官在當事人使用口頭起訴或在期日外進行聲明或陳述時,製作筆錄,並將筆錄送交對方當事人。 根據最高法院1964年台北字第3752號判決,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過程的正確記錄,以免因當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資料的不完整或誤解。 例如,當事人A在法庭上口頭起訴一起簡易訴訟案件,法院指定書記官在場記錄A的起訴陳述,並製作筆錄。這樣,法院和對方當事人都能有一份正確、完整的記錄文件,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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