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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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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 (言詞起訴) 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均得以言詞為之,法院應指定書記官於當事人以言詞起訴或於期日外聲明或陳述時,為之製作筆錄,並將筆錄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四二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28條規定,簡易訴訟事件的起訴及其他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可以使用口頭的方式進行。法院應該指定書記官在當事人使用口頭起訴或在期日外進行聲明或陳述時,製作筆錄,並將筆錄送交對方當事人。 根據最高法院1964年台北字第3752號判決,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過程的正確記錄,以免因當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資料的不完整或誤解。 例如,當事人A在法庭上口頭起訴一起簡易訴訟案件,法院指定書記官在場記錄A的起訴陳述,並製作筆錄。這樣,法院和對方當事人都能有一份正確、完整的記錄文件,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 起訴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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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6 條規定:「一七六 (言詞起訴) 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均得以言詞為之,法院應指定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