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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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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 (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未表明者,法院不宜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訴訟之迅速進行。(民事訴訟法四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上下文,没有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的内容或解释。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條文
  • 一造辯論名詞
  • 攜帶名詞
  • 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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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規定:「一七七 (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切實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未表明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