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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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 (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切實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未表明者,法院不宜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訴訟之迅速進行。(民事訴訟法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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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上下文,没有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的内容或解释。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條文
- 一造辯論名詞
- 攜帶名詞
- 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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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