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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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送達書狀繕本)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應直接以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如他造以言詞或書狀就已否收受該書狀有所爭執,應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已為送達,無法釋明者,法院仍應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否則不得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三八六、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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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8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時,應直接以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若他造有爭執是否已收到該書狀,應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已為送達,無法釋明者,法院仍應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否則不得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舉例來說,若在法院準備期日前,當事人提出了準備書狀,但對方在期日時表示未收到書狀,法院應要求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是否已為送達,如果無法釋明,法院則應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以確保他造能夠知曉書狀的內容。
- 送達名詞
- 第四百三十一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一造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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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