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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八、(送達書狀繕本)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應直接以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如他造以言詞或書狀就已否收受該書狀有所爭執,應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已為送達,無法釋明者,法院仍應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否則不得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三八六、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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