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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9 條

一七九 (自行到場之處理) 法院應指定法官,辦理當事人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自行到場起訴並為言詞辯論之事件。 屬強制調解事件,法官應即為調解;調解不成立者,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即為訴訟之辯論。(民事訴訟法四○三、四一九、四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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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自行到場之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院應指定法官負責辦理當事人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自行到場起訴並進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2. 如果當事人兩造達成了強制調解,法官應立即進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成立,除非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否則法院應立即進行訴訟的辯論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自行到場並進行了言詞辯論,法院應指定法官進行審理。如果在言詞辯論過程中,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法官應立即進行調解程序。但如果調解不成立,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立即進行訴訟的辯論程序,以裁定案件的結果。 以上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四一九條、四三二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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