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九 (自行到場之處理) 法院應指定法官,辦理當事人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自行到場起訴並為言詞辯論之事件。 屬強制調解事件,法官應即為調解;調解不成立者,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即為訴訟之辯論。(民事訴訟法四○三、四一九、四三二)
一七九 (自行到場之處理) 法院應指定法官,辦理當事人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自行到場起訴並為言詞辯論之事件。 屬強制調解事件,法官應即為調解;調解不成立者,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即為訴訟之辯論。(民事訴訟法四○三、四一九、四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