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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 (通知證人鑑定人)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便宜之方法行之,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之書面附卷。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民事訴訟法四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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