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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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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通知證人鑑定人)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便宜之方法行之,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之書面附卷。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民事訴訟法四三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180條的解釋,辦理民事訴訟時,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便宜的方法進行通知,而不需要送達通知書。然而,必須製作一份記載該事由和日期的書面附卷。如果證人或鑑定人沒有在指定的期日出席,仍然需要送達通知書。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通知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參考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3條的規定,當證人或鑑定人未能履行出席義務時,應該送達通知書。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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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0 條規定:「一八○ (通知證人、鑑定人)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