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 (通知證人、鑑定人)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便宜之方法行之,惟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之書面附卷。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民事訴訟法四三三)
一八○ (通知證人、鑑定人)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便宜之方法行之,惟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之書面附卷。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民事訴訟法四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