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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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 (一庭終結) 簡易訴訟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仍應妥慎為之,其未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不得遽予終結。(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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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條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妥慎為之,如果事實尚未達到可以進行裁判的程度,就不得遽予終結。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之一條。
- 期日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據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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