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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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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 (一庭終結) 簡易訴訟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仍應妥慎為之,其未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不得遽予終結。(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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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條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妥慎為之,如果事實尚未達到可以進行裁判的程度,就不得遽予終結。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之一條。

  • 期日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據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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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1 條規定:「一八一 (一庭終結) 簡易訴訟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仍應妥慎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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