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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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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二 (省略程序記載)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許可於言詞辯論筆錄省略應記載事項時,應使當事人有知悉之機會,並應記明筆錄。關於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勘驗所得之結果等事項,如足以影響判決者,不宜任意省略,免事件上訴第二審後,第二審法院須重行調查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法院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可以許可在言詞辯論筆錄中省略應記載的事項。然而,法院必須確保當事人有知悉省略事項的機會,並在筆錄中明確記載這一點。對於涉及證人、鑑定人陳述和勘驗結果等事項,如果這些事項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就不應該隨意省略,以避免第二審法院需要重新進行調查程序。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意在強調在言詞辯論筆錄中應記載的事項,特別是那些可能影響判決的重要事項。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了解所有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並確保法院進行正確的審判。

  • 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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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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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規定:「一八二 (省略程序記載)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許可於言詞辯論筆錄省略應記載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