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2 條
一八二 (省略程序記載)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許可於言詞辯論筆錄省略應記載事項時,應使當事人有知悉之機會,並應記明筆錄。關於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勘驗所得之結果等事項,如足以影響判決者,不宜任意省略,俾免事件上訴第二審後,第二審法院須重行調查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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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法院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可以許可在言詞辯論筆錄中省略應記載的事項。然而,法院必須確保當事人有知悉省略事項的機會,並在筆錄中明確記載這一點。對於涉及證人、鑑定人陳述和勘驗結果等事項,如果這些事項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就不應該隨意省略,以避免第二審法院需要重新進行調查程序。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意在強調在言詞辯論筆錄中應記載的事項,特別是那些可能影響判決的重要事項。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了解所有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並確保法院進行正確的審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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