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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二 (省略程序記載)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許可於言詞辯論筆錄省略應記載事項時,應使當事人有知悉之機會,並應記明筆錄。關於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勘驗所得之結果等事項,如足以影響判決者,不宜任意省略,免事件上訴第二審後,第二審法院須重行調查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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