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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3 條

一八三 (一造辯論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者,法院宜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發揮促進訴訟之功能。(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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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3 條,當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方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時,法院應按照職權,由到場方進行辯論,並作出判決。這樣的做法是為了促進訴訟的進行和維護訴訟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3之三條)。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3之三條,當事人之一方在言詞辯論期日未能到場的情況下,如果符合合法通知的條件並且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形,法院可以按照職權由到場方代表一方進行辯論並作出判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能夠順利進行,並且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各項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能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3之三條的規定,由原告代表被告一方進行辯論並作出判決。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3 條的釋義和舉例。由於限制性的參考資料,可能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解釋和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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