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三 (一造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者,法院宜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發揮促進訴訟之功能。(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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