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4 條
一八四 (筆錄代替判決書) 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者,為確定裁判之範圍,應載明原告訴訴之聲明,惟不以分項記載為必要。 法院應備置判決要旨稿,供法官於必要時填載,以交書記官記載於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俾免誤寫,致生爭議。(民事訴訟法四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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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若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必須載明原告的訴之聲明,但不需要以分項記載為必要。同時,法院應該準備一份判決要旨稿,在必要時填寫,交給書記官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以代替判決書,以避免錯誤記載而引起爭議。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在實際民事訴訟案件中,當法官在法庭上記錄聽證過程和訴訟雙方的辯論時,有時會使用一份言詞辯論筆錄代替正式的判決書,這樣可以節省時間並確保辯論內容的準確性。然而,根據該法律規定,這種代替判決書的辯論筆錄應該明確記載原告的聲明部分。此外,為避免記錄失誤,法院應該準備判決要旨稿,以便法官在必要時填寫相關內容。 例如,如果有一個民事訴訟中,原告在辯論過程中聲稱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聲明應該被明確載入言詞辯論筆錄中,作為法官在代替判決書時的參考依據。同時,如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填寫判決要旨稿,以便於後續的記錄工作,則可以使用該要旨稿來更新言詞辯論筆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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