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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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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 (筆錄代替判決書) 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者,為確定裁判之範圍,應載明原告訴之聲明,不以分項記載為必要。 法院應備置判決要旨稿,供法官於必要時填載,以交書記官記載於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免誤寫,致生爭議。(民事訴訟法四三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若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必須載明原告的訴之聲明,但不需要以分項記載為必要。同時,法院應該準備一份判決要旨稿,在必要時填寫,交給書記官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以代替判決書,以避免錯誤記載而引起爭議。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在實際民事訴訟案件中,當法官在法庭上記錄聽證過程和訴訟雙方的辯論時,有時會使用一份言詞辯論筆錄代替正式的判決書,這樣可以節省時間並確保辯論內容的準確性。然而,根據該法律規定,這種代替判決書的辯論筆錄應該明確記載原告的聲明部分。此外,為避免記錄失誤,法院應該準備判決要旨稿,以便法官在必要時填寫相關內容。 例如,如果有一個民事訴訟中,原告在辯論過程中聲稱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聲明應該被明確載入言詞辯論筆錄中,作為法官在代替判決書時的參考依據。同時,如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填寫判決要旨稿,以便於後續的記錄工作,則可以使用該要旨稿來更新言詞辯論筆錄。

  • 言詞辯論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告訴名詞
  • 名詞
  • 要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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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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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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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4 條規定:「一八四 (筆錄代替判決書) 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者,為確定裁判之範圍,應載明原告訴之聲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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