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四 (筆錄代替判決書) 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者,為確定裁判之範圍,應載明原告訴訴之聲明,惟不以分項記載為必要。 法院應備置判決要旨稿,供法官於必要時填載,以交書記官記載於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俾免誤寫,致生爭議。(民事訴訟法四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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