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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5 條

一八五 (判決筆錄不得節略事項) 送達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節本,關於當事人、法院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法院等,不得節略。(民事訴訟法四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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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送達代替判決書的言詞辯論筆錄節本中,不得節略以下事項:當事人的身份、法院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的要領,以及法院等相關資訊。這意味著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法院在記錄言詞辯論時不得刪減這些內容。一個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記錄了當事人、法院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並記錄了該案件的事實、判決主文和理由要領,同時也提及了法院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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