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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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 (判決筆錄不得節略事項) 送達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節本,關於當事人、法院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法院等,不得節略。(民事訴訟法四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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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送達代替判決書的言詞辯論筆錄節本中,不得節略以下事項:當事人的身份、法院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的要領,以及法院等相關資訊。這意味著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法院在記錄言詞辯論時不得刪減這些內容。一個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記錄了當事人、法院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並記錄了該案件的事實、判決主文和理由要領,同時也提及了法院的相關資訊。
- 送達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節本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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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