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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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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三八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的第186條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根據該法條,如果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外,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事件,即涉及票據的訴訟事件,在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個舉例是根據第三篇第一章第382條,如果有人在票據的事務上提起訴訟並敗訴,法院可以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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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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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6 條規定:「一八六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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