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六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三八九)
一八六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三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