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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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 (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範圍者,法院宜訊明當事人是否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不能合意,即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如被告(含反訴被告)對於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當事人間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法院不得再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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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使訴之全部或一部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時,法院應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共識,則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被告(包括反訴被告)不抗辯且進行了本案的言詞辯論,法院將視為當事人已經同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時法院不可以再改行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令和4年6月6日法律第50号)
- 反訴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反訴被告名詞
- 抗辯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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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