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7

快速跳轉

一八七 (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範圍者,法院宜訊明當事人是否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不能合意,即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如被告(含反訴被告)對於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當事人間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法院不得再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使訴之全部或一部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時,法院應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共識,則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被告(包括反訴被告)不抗辯且進行了本案的言詞辯論,法院將視為當事人已經同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時法院不可以再改行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令和4年6月6日法律第50号)

  • 反訴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反訴被告名詞
  • 抗辯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7 條規定:「一八七 (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