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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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 (合併起訴) 當事人合併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範圍者,自始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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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事訴訟事件的合併起訴,如果合併提起的數宗訴訟中,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範圍,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案件涉及到不同的訴訟事項,其中有一部分不符合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那麼就應該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來處理。
- 合併起訴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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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