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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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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 (第二審之變更、追加)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縱經他造同意,仍不得為之。法院應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新訴,不宜原訴終局判決時,再一併於理由中敘明,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在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中,如果要進行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且需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情形,即使經對方同意,法院也不得允許。法院應當以起訴不符合程式的方式裁定駁回新的訴訟,而不應該等到原訴的終局判決時才一併敘明理由,以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這一規定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第436之一中找到。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是,例如在一個簡易訴訟的第二審程序中,原告想要追加新訴,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使被告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允許。法院應當根據起訴不符合程式的理由,裁定駁回這個新訴,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個例子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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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9 條規定:「一八九 (第二審之變更、追加)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