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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9 條

一八九 (第二審之變更、追加)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縱經他造同意,仍不得為之。法院應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新訴,不宜原訴終局判決時,再一併於理由中敘明,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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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在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中,如果要進行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且需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情形,即使經對方同意,法院也不得允許。法院應當以起訴不符合程式的方式裁定駁回新的訴訟,而不應該等到原訴的終局判決時才一併敘明理由,以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這一規定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第436之一中找到。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是,例如在一個簡易訴訟的第二審程序中,原告想要追加新訴,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使被告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允許。法院應當根據起訴不符合程式的理由,裁定駁回這個新訴,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個例子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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