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九 (第二審之變更、追加)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縱經他造同意,仍不得為之。法院應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新訴,不宜俟原訴終局判決時,再一併於理由中敘明,俾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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