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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0 條

一九○ (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除準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並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至於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外,不在準用之列。(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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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這個條文論述了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的準用,其中提到除了準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的規定外,還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的規定,并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此外,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除了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和第434條之一之外,不在準用的範圍內。 這個條文指出,在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中,除了準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二審程序的規定之外,還要依照第463條的規定,並且引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而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除了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和第434條之一之外,不在準用的範圍內。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根據2019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的內容和之前的版本沒有明顯的改變。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需要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這意味著在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據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來審理案件。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在第一審時提出的訴訟資料不夠完整,法院可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更多的證據或資料,這符合通常訴訟程序的要求。另外,根據第434條第1項和第434條之一,簡易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抗辯而進行言詞辯論就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的合意,這也適用於第一審程序。 綜上所述,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版,第190條規定了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的準用事項,包括引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一些可能的注意事項包括適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準則,例如當事人提交不足夠的證據或資料時,法院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證據。此外,第434條第1項和第434條之一也涉及到當事人在簡易訴訟程序中不抗辯進行言詞辯論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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