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1 條
一九一 (誤用簡易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如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如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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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內容,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191條規定如下: 根據條文,如果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在第一審時被誤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行使責問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則該訴訟程序即具有重大瑕疵。在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的情況下,第二審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以及第451條第1項的規定,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到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以下是對於每條法規項款與相關範例的解釋和參考資料: 1. 條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 根據該條文,如果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在第一審時被誤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第二審法院得依此條進行相應的判決。 範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判決 此案涉及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在第一審時被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提起上訴。根據本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按照正常訴訟程序對該案進行審理,而不得直接發回原審。 2. 條文: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根據該條文,第二審法院在依照第436條之一第3項進行判決的情況下,可以將該事件發回原審法院。 範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 該案涉及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在第一審時被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提起上訴。根據本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以便進行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1條的規定,如果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被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且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行使了責問權,第二審法院可以依照相關法規進行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範例判決具體說明了這些法規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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