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2 條
一九二 (誤用通常程序)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法院誤用通常程序者,其上訴或抗告應由高等法院受理,並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其是否得上訴最高法院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四五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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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2條,如果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被第一審法院誤用通常程序,當事人可以上訴或抗告到高等法院,並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審理。高等法院是否得受理上訴,以及是否能夠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也需要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来判断(民事訴訟法第451之一)。 例如,如果在一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中,第一審法院誤用通常程序作出判決,當事人認為有錯誤並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審理該案件。另外,根據最高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高等法院是否得受理上訴,以及是否能夠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也需要根據簡易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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