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 關於第三十三條部分: (一) 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注意併案處理。 (二)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以原聲請強制執行及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者為限。 (三)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撤回其聲請時,原實施之執行處分,對再聲請強制執行之他債權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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