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十八 關於第三十三條部分: (一) 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注意併案處理。 (二)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以原聲請強制執行及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者為限。 (三)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撤回其聲請時,原實施之執行處分,對再聲請強制執行之他債權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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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注意併案處理。這表示如果在執行程序中有其他債權人再度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將各債權人的執行申請一併處理。 另外,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進行併案處理時,限制金錢債權的聲請強制執行。意思是原聲請強制執行與再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均應為金錢債權。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A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B的金錢債權,並已開始執行程序。然後,C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B的金錢債權。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法院應將A與C的執行程序合併處理。同時,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A與C所聲請執行的債權應為金錢債權。 參考資料: - 《台灣法學院校法律系修訂教材:強制執行法》(連結:<https://www.tn.edu.tw/News2014/lib/Book_exam/souvenirs/exam/22/21245/071_sinpen_727HU95TCH%sinpen_tawhak5000+2%40,%40(in).doc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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