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 關於第三十三條部分: (一) 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注意併案處理。 (二)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以原聲請強制執行及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者為限。 (三)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撤回其聲請時,原實施之執行處分,對再聲請強制執行之他債權人繼續有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