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之一 關於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部分: (一) 執行法院將事件函送行政執行機關併辦時,應敘明如行政執行機關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進行執行程序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將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二) 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進行執行程序時,如有行政執行機關函送併辦之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將卷宗送請行政執行機關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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