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 關於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部分: (一)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俾能使其有反對之陳述機會。(二) 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時,應記載於分配筆錄。 (三) 無異議部分不影響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者,應就該部分先為分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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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關於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部分: (一)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俾能使其有反對之陳述機會。(二) 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時,應記載於分配筆錄。 (三) 無異議部分不影響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者,應就該部分先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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