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二十二 關於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部分: (一)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俾能使其有反對之陳述機會。(二) 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時,應記載於分配筆錄。 (三) 無異議部分不影響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者,應就該部分先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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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的事項第22條規定了關於第四十條和第四十條之一的一些事項。根據這條規定: (一) 根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更正的分配表必須送達給未到場的債務人和與之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債權人,以使他們有機會提出反對的陳述。 (二) 進行更正的分配表後,應該將其記錄在分配筆錄上。 (三) 無異議部分不應影響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應首先對這部分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當執行法院根據第四十條進行分配表的更正時,應確保該更正的分配表送達給未出庭的債務人和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債權人,以便他們可以提出反對的陳述。在更正分配表後,必須將其記錄在分配筆錄上。無異議部分不影響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應優先對這部分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2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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