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1 條
二十一之一 關於第三十九條部分: 當事人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對分配表提出異議,但對分配表,協議變更者,仍得依其協議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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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之一條規定,當事人未於分配期日前一日對分配表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如果對分配表有協議變更,仍可以根據協議進行分配。這意味著即使沒有提出異議,如果在分配期日之前有達成協議並對分配表進行了變更,仍然可以按照協議進行分配。舉例而言,如果在分配期日前一日,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同意將某些債權移轉給其他債權人,那麼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之一條的規定,可以根據這個協議實行分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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