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 關於第三十七條部分: 各債權人應領之分配金額,如由債權人親自領取者,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如由原委任之代理人代為領取者,應查明有無特別代理權,及核對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如係臨時委任之代理人,應命提出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書,並查明委任人之簽名或印章與聲請執行書狀上之簽名或印章是否相符,及核對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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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21條,該條規定了各債權人在領取分配金額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如果債權人親自領取分配金額,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如果由代理人代為領取,則應查明代理人是否有特別代理權,並核對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如果是臨時委任的代理人,則應要求提供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書,並查明委任人的簽名或印章與聲請執行書狀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相符,最後再核對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確保分配金額能夠正確地發放給相應的債權人。 根據最新的《強制執行法》,其中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訂明了債權人領取分配金額的相關規定。例如,第1項規定了債權人親自領取分配金額時的核對程序,並且要求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第2項則規定了代理人領取分配金額時的程序,包括查明代理人是否具有特別代理權、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等;而第3項則針對臨時委任的代理人提出了特別要求,包括提供特別代理權的委任書、核對簽名或印章的一致性,並進一步核對身分證明文件。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例(最高法院判例集第7151號判例),當債權人親自領取分配金額時,法院要求債權人在領取前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的合法性,以防止他人冒充債權人來領取應歸屬於其他人的分配金額。 綜上所述,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1條及相關法條的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債權人在領取分配金額時必須注意核對身分證明文件,並確保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的情況下才能領取分配金額。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分配金額的正確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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