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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 關於第三十七條部分: 各債權人應領之分配金額,如由債權人親自領取者,應對其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如由原委任之代理人代為領取者,應查明有無特別代理權,及核對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如係臨時委任之代理人,應命提出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書,並查明委任人之簽名或印章與聲請執行書狀上之簽名或印章是否相符,及核對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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